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與國家削減時程表
根據我國環境部於民國 114 年(2025 年)2 月 25 日發布的《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》,我國為了接軌《蒙特婁議定書》及其「吉佳利修正案」,已明確訂定氫氟碳化物(HFCs)的國家消費量基準量以及未來的削減時程。
以下依據法規內容詳細說明:
1. 國家消費量基準量
我國氫氟碳化物的國家消費量基準量設定為 24,523.8642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 所謂的「消費量」,是指製造量加上輸入量,減去輸出量後所得的淨值,再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的合計量。其中,作為原料用途、回收再利用、銷毀或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之其他豁免用途數量,不計入消費量。
2. 削減時程與年度上限值
法規明定自民國 115 年(2026 年)起凍結消費量,並分階段逐步削減,具體時程與上限如下:
• 凍結期(115年起): 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,每年的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的 100%,即維持在 24,523.8642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• 第一階段削減(118年起): 自民國 118 年 1 月 1 日起,每年的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的 90%(削減 10%),即 22,071.4778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• 第二階段削減(124年起): 自民國 124 年 1 月 1 日起,每年的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的 70%(削減 30%),即 17,166.7049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• 第三階段削減(129年起): 自民國 129 年 1 月 1 日起,每年的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的 50%(削減 50%),即 12,261.9321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• 第四階段削減(134年起): 自民國 134 年 1 月 1 日起,每年的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的 20%(削減 80%),即 4,904.7728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3. 即時管制措施
除了上述的長期削減時程外,管理辦法也實施了立即性的管制:
• 禁止製造: 自《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》施行日(即發布日 114 年 2 月 25 日)起,禁止製造氫氟碳化物。
• 輸入輸出許可: 自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起,氫氟碳化物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,且僅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貿易。
比喻: 這套削減計畫就像是為國家制定了一個長期的**「減肥計畫」**。基準量(約 2.45 億噸)就像是我們目前的「體重」,第一階段(115年)先要求「控制體重」不增加,隨後的每幾年(118年、124年等)都要達成更嚴格的「瘦身目標」,最終在 20 年後(134年)將體重降到原本的 20%,以減輕對地球環境的負擔。

